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某有限公司;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22民初1962号 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机校街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200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营镇罗家沟村五社56号。 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沈阳极地冻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