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奥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财保1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奥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9号“万泉丽旌苑”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244161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50758709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奥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渝0105民初15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奥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为由,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奥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奥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