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鑫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3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6号。

法定代表人:管印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鑫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鑫宏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向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