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财保46号
申请人:日照市岚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碑廓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4930334839。
法定代表人:童伟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辰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0416。
法定代表人:王太华,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岚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日照市岚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齐鲁银行(账号:8662********;开户行:齐鲁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存款100万元、兴业银行(账号:5230********,开户行:兴业银行日照分行)存款10万元、日照银行(账号:8101********,开户行:日照银行东港支行)存款25万元、工商银行(账号:16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日照东港支行)存款5万元。日照市岚通工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市岚通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鲁银行(账号:8662********;开户行:齐鲁银行日照分行营业部)存款1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账号:5230********,开户行:兴业银行日照分行)存款10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账号:8101********,开户行:日照银行东港支行)存款25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号:16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日照东港支行)存款5万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岚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其效力消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潘维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昱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