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五星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3)鲁1102执1500号之二 ??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五星建筑设备租赁站。 被执行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五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等2653593.33元及违约金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2023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双方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中,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3)鲁1102执1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审判员  *** ?? ??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