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91民初1000号
原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04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教育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北京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00004227237J。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重庆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494550183Y。
法定代表人:***,校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党委副书记。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教师。
第三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336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此处起,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日建公司”)与被告日照市教育局、山东省日照黄海高级中学(从此处起,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黄海中学”)、第三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此处起,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港湾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日照市教育局、黄海中学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港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46223元(工程款4146223元、垫付的土石方款
500000元)及利息;2.因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3日,第三人港湾公司中标被告日照市教育局发包的日照奎文高级中学(后改名“黄海中学”)工程施工项目第二标段中的***及体育馆工程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日照经济开发区现代路以西、天津路以北。2017年1月23日,第三人港湾公司和被告日照市教育局就上述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之后付至95%。2017年4月15日,第三人港湾公司将中标工程中的装饰及部分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和第三人港湾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签订《分包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均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施工,并保质保量完成了涉案工程,原告于2018年2月20日将完工的分包项目的施工资料、工程预算书等交付给第三人港湾公司要求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第三人港湾公司以发包方日照市教育局、黄海中学未与其结算为由拖延不与原告进行结算,直到2022年5月19日才与原告结算完毕,原告施工工程款总额为19586223元,已支付工程款13199879元,未付工程款6386344元。经催要,第三人以发包方日照市教育局及黄海中学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综上,原告依约完成了第三人分包的涉案工程标段中的分包工程,并且该工程早已交付给被告黄海中学使用,第三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第三人至今怠于向被告主张工程款价款,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46223元及利息。
被告日照市教育局、黄海中学辩称,第一,2017年1月23日第三人与日照市教育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以及比例有明确要求,原告诉状中就该项问题陈述不属实。第二,合同约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专业工程对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两被告从未知晓第三人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原告,第三人向两被告提供的案涉工程所有的资料均未体现是由第三人建设施工的,案涉工程款的支付应系原告与第三人双方的内部约定,与两被告无关,两被告不应支付案涉工程款。第三,两被告一直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与第三人结算,不存在拖延、不与第三人结算的情况。第四,案涉工程并没有完成竣工验收,现正处于验收阶段。
第三人港湾公司辩称,第一,2017年1月23日第三人与日照市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黄海中学工程施工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协议,该工程于2018年1月20日已全部竣工,并已交付使用,港湾公司已于2018年4月28日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2021年10月25日通过第三方日照艳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审定工程结算价为39527577.51元,截止2022年1月第三人累计收款
32854051.62元,尚有本金6673525.89元未收款。第二,2017年4月15日第三人与原告签订施工分包合同,依法将黄海中学装饰及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原告,该工程并未违反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属于合法分包。目前第三人以按约支付进度款1544万元,剩余结算借款4146223元未付,由于施工分包合同6.1条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条款,即付款前提为收到业主方的工程款,由于业主方未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故第三人未完成对原告的支付。第三,原告诉称垫付土石方款50万元,第三人未查证到有关款项和文件资料,需原告举证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3日,日照市教育局(发包人)与第三人港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照市教育局将位于日照市现代路以西、天津路以北的日照奎文高级中学工程施工项目第二标段交由港湾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建筑面积13008平方米,地上11层,剪力墙结构;体育馆建筑面积4510.66平方米,墙体为框架结构,屋顶为夹心压型钢板。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2月23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6月2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签约合同价为36305093.72元。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一、关于工程分包事宜,通用合同条款第3.5.1项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第3.5.2项约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第3.5.4项约定,(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专用合同条款条关于分包事宜的约定,第3.5.1项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款;3.5.2项约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专业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分包专业工程必须进过招标人(建设单位)同意。二、关于竣工结算事宜,通用合同条款第14.1、14.2项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专用合同条款关于竣工结算的约定,第14.1项约定,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成后28日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14.2项约定,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除上述事项外,合同专用条款第12.4.1付款周期约定,在质量合格情况下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与审计部门共同核准的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资料齐全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值的95%,剩余款项缺陷责任期期满**(不计利息);第15.2项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第15.3项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10%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累计达到合同额的5%时不再扣留。
2017年4月15日,港湾公司(甲方)与日建公司(乙方)签订《奎文高级中学工程装饰及部分土建施工分包合同》,港湾公司将奎文高级中学装饰及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日建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及内容:工程范围内的屋面工程、楼地面工程、抹灰工程、内粉刷工程、门窗工程等其他土建、装饰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于2017年4月25日开工至2017年8月21日竣工(符合工程总体进度)。工程合同额暂定为1895.4413万元。付款方式:无预付款,自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按总承包人核准的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资料齐全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分包方提交结算资料,总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报发包人结算审核,结算审核完成后一月内甲方出具分包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值的95%,余5%为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二年)满后3个月内**(无息)。(付款前提为总承包方收到业务方的工程款)。
2018年4月28日,港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施工单位向日照市教育局及黄海中学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载明港湾公司承建的二标段工程施工,体育馆自2016年12月23日进场施工,至2017年6月20日竣工;***于2017年2月12日进场施工,2018年1月20日竣工;两项工程学校均已实际使用,现将该标段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核预算书有关资料报送,请于审核批复。案涉工程监理单位于2018年4月29日在该竣工结算申请单盖章确认。
日照艳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日照奎文高级中学工程施工项目第二标段”出具工程结算说明,本次工程结算造价(39527577.51元)不包含本标段基础土石方开挖及级配砂石换填(优大泰施工范围)。
2022年5月19日,日建公司向港湾公司提交奎文高级中学工程装饰及部分土建工程的专业分包工程结算价款核定单,载明日建公司分包的工程价款合计为19586223元,港湾公司已支付15440000元,剩余工程款4146223元未支付。并附说明:工程已完工,日建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结算核定价款含5%质保金,金额为979311.15元,结算价款包含水电费。过程中建设单位委托分包方代付土石方单位50万元,上述结算价款不含此部分费用,待后期建设单位付款后代付给分包方。
同时查明,1.日建公司建设工程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2.对于日照奎文高级中学工程施工项目第二标段,两被告主张已支付给第三人港湾公司工程款总额为32902928.2元,尚有6624649.31元未支付;港湾公司主张已支付工程款总额为32854051.62元,尚有6673525.89元未支付,根据被告提供的由其对港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电脑截屏的统计情况,被告共向第三人港湾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金额应为32854051.62元,这与港湾公司主张的已支付工程款总额相一致。3.港湾公司向日建公司2018年6月10日后的付款情况明细表:
序号
日期
金额(万元)
1
2019.3.25
104
2
2020.8.15
70
3
2021.3.23
24
4
2021.4.21
48
5
2022.2.21
117
共计
363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日期
序号
日期
金额(万元)
1
2019.3.25
104
2
20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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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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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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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共计
363
金额(万元)
1
2019.3.25
104
2
20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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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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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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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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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1
117
共计
363
金额(万元)
1
2019.3.25
104
2
20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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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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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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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金额(万元)
1
2019.3.25
10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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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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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1
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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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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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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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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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2.2.21
117
共计
36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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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1
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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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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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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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金额(万元)
1
2019.3.25
104
2
2020.8.15
70
3
2021.3.23
24
4
2021.4.21
48
5
2022.2.21
117
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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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金额(万元)
1
2019.3.25
104
2
2020.8.15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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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3
24
4
2021.4.21
48
5
2022.2.21
117
共计
363
被告向港湾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的情况明细表:
序号
日期
金额(元)
1
2017.3
9766847.22
2
2017.6
3813486.84
3
2017.6
12600000
4
2018.3
2100000
5
2019.2
500000
6
2020.7
750000
7
2020.12
500000
8
2021.02
500000
9
2021.3
1000000
10
2022.01
1323717.56
共计
32854051.62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日照市教育局、港湾公司就案涉工程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湾公司与日建公司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港湾公司将案涉部分工程分包给日建公司是否有效;二、日建公司能否向两被告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关于港湾公司将案涉部分工程分包给日建公司是否有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本案中,港湾公司与日照市教育局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港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得进行分包,对于其他工程可以进行分包,港湾公司与日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仅是对案涉工程装饰及部分土建工程的分包,符合港湾公司与日照市教育局的合同约定,故港湾公司与日建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装饰及部分土建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并非系违法分包而无效,应为有效。
关于日建公司能否向两被告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日建公司代第三人港湾公司向被告日照市教育局、黄海中学行使代位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第三人港湾公司对被告日照市教育局、黄海中学享有到期债权;2.日建公司对港湾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第三人港湾公司怠于向两被告主张债权影响日建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首先,关于第三人港湾公司对被告日照市教育局、黄海中学是否享有到期债权问题,如前所述,港湾公司与日照市教育局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非与黄海中学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黄海中学系对案涉工程款的经办单位,而非合同当事人,故第三人港湾公司对黄海中学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港湾公司与日照市教育局签订的案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第14.2项、专用合同条款第14.2项的约定,日照市教育局在收到港湾公司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日照市教育局认可港湾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日照市教育局收到港湾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日照市教育局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港湾公司的竣工付款。2018年4月29日案涉工程监理公司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依照上述约定的期限,被告日照市教育局应在2018年6月10日前完成对港湾公司的竣工付款。同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项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资料齐全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结算完毕付至结算值的95%,港湾公司、日照市教育局于2021年11月4日完成案涉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即被告日照市教育局应在2018年6月10日前将工程款付至80%,2021年11月4日后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即39527577.51元×95%=37551198.63元。如前所述,两被告主张已支付给第三人港湾公司工程款总额为
32902928.2元,尚有6624649.31元未支付;港湾公司主张已支付工程款总额为32854051.62元,尚有6673525.89元未支付,但被告提交的向港湾公司付款的电脑统计记录表明其已共付工程款金额为32854051.62元,因此,可以确定日照市教育局在工程结算完毕后还应支付给港湾公司案涉工程款是
4697147.01元,不包含5%质保金(1976378.88元),综上,可以认定港湾公司对日照市教育局享有到期债权。其次,关于日建公司是否对港湾公司享有到期债权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港湾公司在案涉分包工程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值的95%,余5%为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二年)满后3个月内**(无息)。2022年5月19日,双方就案涉分包工程进行了结算价款核定,案涉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为19586223元,依据合同上述约定,港湾公司在2022年5月19日后向原告日建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应为18606911.85元,港湾公司现已支付15440000元,尚有3166911.85元未支付,故日建公司对港湾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港湾公司主张合同中约定付款前提为其收到日照市教育局工程款后才向日建公司支付,本院认为,该付款条件的约定,存在非因日建公司原因导致港湾公司与日照市教育局就付款问题未达成一致,进而导致日建公司无法获得已完工程款的情形,同时,亦不能排除因付款条件不成就导致港湾公司永远免责的可能性,该情形的发生显失公平,故对于港湾公司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三,港湾公司是否怠于行使其对日照市教育局的到期债权。如前所述,港湾公司对于其到期应获得案涉工程款未及时向日照市教育局主张,又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日照市教育局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工程款,应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进而影响到日建公司的债权实现。第四,案涉未支付的工程款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综上所述,因港湾公司怠于行使其对被告日照市教育局享有的到期债权,影响到原告日建公司债权的实现,原告日建公司有权代港湾公司向被告日照市教育局行使代位权。
关于日建公司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原告日建公司主张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为:港湾公司欠付的工程款4146223元(含5%质保金)以及其在施工过程中代建设单位向第三方垫付的土石款50万元及利息。首先,根据日建公司与港湾公司的付款约定,5%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二年)满后3个月内**(无息),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二年早已届满,港湾公司应返还日建公司5%质保金,故日建公司对港湾公司享有到期债权4146223元(含5%质保金);其次,关于日建公司主张其代建设单位向第三方垫付土石款50万元,该债权债务人并非港湾公司,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日建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第三,关于利息,港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比例向原告日建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对于逾期支付的工程款,日建公司客观上存在利息损失,港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时验收合格并资料齐全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如上所述,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此时港湾公司应支付给日建公司80%工程款,即19586223元×80%=15668978.4元,但港湾公司截止2018年6月10日仅向日建公司支付11810000元,尚有3858978.4元未按照约定期限及比例足额支付,对于该部分工程款港湾公司结合上表港湾公司向日建公司付款情况,港湾公司应向日建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明细如下表(表一):
序号
金额(元)
始日
止日
利率
1
3858978.4
2018.6.10
2019.3.24
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2818979.4
2019.3.25
2020.8.14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2118979.4
2020.8.15
2021.3.22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
1878979.4
2021.3.23
2021.4.20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
1398979.4
2021.4.21
2022.2.20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6
228979.4
2022.2.21
2022.5.19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自2022年5月19日起,港湾公司共欠原告日建公司工程款为4146223元,其中包含5%质保金(19586223×5%)979311.15元,该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二年)满后3个月内**(无息),即港湾公司尚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金额应为:4146223元-
979311.15元=3166911.85元。对于该部分逾期支付利息,具体计算明细如下表(表二):
序号
金额(元)
始日
止日
利率
1
3166911.85
2022.5.20
**之日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979311.15
2020.4.21
**之日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合以上两表,港湾公司应向日建公司支付的逾期利息为下表(表三):
序号
金额(元)
始日
止日
利率
1
3858978.4
2018.6.10
2019.3.24
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
2818979.4
2019.3.25
2020.8.14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2118979.4
2020.8.15
2021.3.22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
1878979.4
2021.3.23
2021.4.20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
1398979.4
2021.4.21
2022.2.20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6
228979.4
2022.2.21
2022.5.19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7
3166911.85
2022.5.20
**之日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8
979311.15
2020.4.21
**之日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港湾公司应向日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146223元及利息(利息以表三列明方式计算)。如前所述,日照市教育局在工程结算完毕后还应支付给港湾公司案涉工程款是4697147.01元,不包含5%质保金。现原告日建公司对第三人港湾公司到期债权本金为4146223元,港湾公司对日照市教育局享有的到期债权足以支付原告日建公司剩余工程款,故被告日照市教育局应向原告日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146223元。关于日建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如前所述,被告日照市教育局在应在2018年6月10日前将工程款付至80%,2021年11月4日后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但被告日照市教育局均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比例足额支付,亦应向港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另,建设工程合同第14.2项还约定了竣工逾期付款,日照市教育局应向港湾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建设工程合同还约定了工程缺陷期限届满后日照市教育局应将工程款5%的质保金无息退还给港湾公司,案涉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已于2020年1月20日届满,日照市教育局应就其未按期退还的质保金支付逾期利息,故第三人港湾公司对被告日照市教育局享有的到期债权:未支付的工程款4697147.01元+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比例足额支付工程款产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应退还的5%工程款的质保金及逾期退还质保金产生的利息。由此可推知,港湾公司对日照市教育局享有的债权数额大于日建公司对港湾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现因港湾公司怠于行使其对于日照市教育局享有的到期债权,原告日建公司代港湾公司要求日照市教育局支付案涉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利息,且日建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小于港湾公司对日照市教育局享有的债权数额,故对于原告日建公司要求被告日照市教育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日建公司要求被告日照市教育局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日建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日照市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622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支付标准见本判决书中表三);
二、驳回原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2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427元,由原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