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7164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973155X。
法定代表人:郭兵,总经理。
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6255Q。
法定代表人:张茂文,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同时申请撤诉。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良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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