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照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鲁1102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照,男,1965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街头镇××号。 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照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8102.1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照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执行费1372.0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2)鲁11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照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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