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鲁1102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0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首执案件中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执行费6500.00元已于首执案件中缴纳。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2)鲁1102民初105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日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