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鲁1102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街头镇××号。
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8102.1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执行费1372.0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2)鲁1102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