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永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鲁1102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永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永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0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永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首执案件中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执行费6500.00元已于首执案件中缴纳。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2)鲁1102民初105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日照永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