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411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阳荣鑫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阳市*河区。
*阳荣鑫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包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41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阳荣鑫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411执93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松
审判员*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