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大花崖村438号。 被执行人: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10-8号(**花园沿街015号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7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查明本案执行标的90325.92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580.92元。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将案件执行款90325.92元过付至申请执行人***并转案件执行费125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78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的(2023)鲁1102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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