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23民初1062号
原告:沂源万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31260937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以北、无锡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5624274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917441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沂源万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