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3民初3781号
原告:淄博星达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付家庄安置房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94TB3P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新城路丽阳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WA3WC18X0U。
负责人:***,经理。
被告: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10-8号(**花园沿街0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917441X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星达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分公司、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星达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00元,减半收取663.00元,保全费670.00元,由原告淄博星达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