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23财保25号
申请人:沂源万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南麻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31260937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海口路以北、无锡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7110305624274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7110075917441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沂源万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8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汇川建材有限公司、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8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沂源万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