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102民初289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成(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成(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锦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相家***拘留所北50米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RHYJ4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210-8号(**花园沿街0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917441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日照兴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绿舟路58号兴业国际财富中心B座5楼5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RK44C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锦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兴家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