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民初783-2号
原告: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法定代表人:白润龙,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博,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丽娟,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关区南环城路**iv>
法定代表人:吴庭军,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住所地武汉市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35元,减半收取为4326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李 迪
审判员  张海胶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林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