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民初783号
申请人: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法定代表人:白润龙,经理。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iv>
法定代表人:吴庭军,经理。
申请人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为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