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2民初1217号
原告: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1号1410室。
法定代表人:白润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喜军,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35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库,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77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男,1984年1月25日,汉族,系该局民警,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男,1966年3月12日,汉族,系该局基建科科长,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迪
审 判 员  李远
人民陪审员  金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