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804民初2325号
原告:***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1号1410室。
法定代表人:白润龙,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1号1201至1207室。
负责人:陈浩。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系公司董事。
被告: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中段(辽宁雅威制衣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永利,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文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大赫
书记员唐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