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沈阳鸿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804民初2325号
原告:***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1号1410室。
法定代表人:白润龙,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10-1号1201至1207室。
负责人:陈浩。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建,系公司董事。
被告: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中段(辽宁雅威制衣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永利,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冶置业(营口)万隆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文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大赫
书记员唐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