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初1153号
申请人:***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1号1410室。
法定代表人:白润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公司董事。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生效案判决执行,***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37590元,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3759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3759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