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3719号
原告:四川筑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曦盛虞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筑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曦盛虞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经纳案件受理费5364元。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案按原告四川筑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