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44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筑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杰,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金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四川筑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220.1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