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5325号
原告:金牛区太平移动脚手架出租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东街6号附15号。
经营者:黄登艳,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D栋1单元5楼510号。
法定代表人:蒋延兵,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太平移动脚手架出租行与被告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牛区太平移动脚手架出租行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太平移动脚手架出租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牛区太平移动脚手架出租行撤回对被告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牛区太平移动脚手架出租行负担。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