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422号
申请人:沧州浩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32966120XE,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中方屯村。
法定代表人:冯宏玉,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63646D,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蒋延兵,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浩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浩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98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沧州浩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98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昌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秀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