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沧州浩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422-1号

原告:沧州浩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32966120XE,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中方屯村。

法定代表人:冯宏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63646D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D栋1单元5楼510号。

法定代表人:蒋延兵,公司经理。

沧州浩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双方于2021年3月17日自行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沧州浩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即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浩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4元及财产保全费1619元,均由原告沧州浩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昌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秀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