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1民初10588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鸿,四川天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D栋1单元5楼510号。
法定代表人:蒋延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林,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95号。
负责人:范晓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军,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鸿,被告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林,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支付工程劳务款84351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劳务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4日,***与***达成协议,约定由***从***处承包成都天府国际机场T2航站楼主体项目的钢筋绑扎施工。达成协议后***即进驻现场施工,并按期完工。2019年8月17日,***与被告***达成清算协议,***确认尚余工程劳务款124351元未支付,并承诺一周内付清。此后,被告***仅向***支付40000元,剩余84351元至今仍未支付。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被告***,应当就***拖欠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为,***与***达成的口头劳务承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但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的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故对***要求***支付尚欠84351元工程劳务款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系负有管理职责的非法劳务承包方,其主要收益来源为收取的劳务承包费与支出人工工资之间的差价,并非单纯做工的农工民,故不能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关于农民工工资清偿的相关规定。关于利息,因资金未付存在利息损失,应当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未提交要求***付款及相关日期的证据,本院酌定以起诉之日计算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合同欠款7843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8435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张 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钰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