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特317号
申请人: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D栋1单元5楼510号。
法定代表人:蒋延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第三人: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走马街55号友谊大厦B座14、15楼。
法定代表人:欧定文,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奇、第三人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四川宏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庆勇
审 判 员 罗健文
审 判 员 冯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逸飞
书 记 员 李宛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