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3执375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甲2-114-8-21。
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575,088.3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扣划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686781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