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6民初14462号
原告***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孙丽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单晓棠,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宗杰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 放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