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财保1059号 申请人***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某。 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梁 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