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102民初3952号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通知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常金峰
法官助理潘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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