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046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华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莒州路北市政小区西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8UAB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8209Y。
法定代表人:王平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华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本院同日依法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450元,但***在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邵明轩
书 记 员 张 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1046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华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莒州路北市政小区西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8UAB3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8209Y。
法定代表人:王平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华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本院同日依法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450元,但***在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邵明轩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