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634号
申请人:东营市畅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40号5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FC69W7M。
被申请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79号市政实验检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8209Y。
申请人东营市畅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5261.17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261.17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4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9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宋双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继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