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179号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刘子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举中,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天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路四段**滨江名城******。
诉讼代表人: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刘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v>
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鸿。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安,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四段**。
负责人:章文生。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分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原立案受理为(2016)川1324民初3253号案,并作出民事判决,因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立为(2018)川13民终3682号案,并作出民事判决。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终3682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川民再39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终3682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川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裁定如下:受理何登于对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6月20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02破1号决定书,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莫春梅
审判员 郭 军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