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4民初138号
原告: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花园川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56973193。
法定代表人:李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系琳,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德鹏,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50860697P。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文,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路四段**滨江名城******/div>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佳兆业置业(南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案件受理后,依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川1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裁定如下:受理何登于对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6月20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302破1号决定书,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友军
审判员 罗 毅
审判员 漆家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