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1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与被执行人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3月20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已进行冻结,但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限制消费。

4、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委托网格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无不动产登记;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本院认为,当被执行人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予以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152948元,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152948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桂芳彪

审判员 陈 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柏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