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恢13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林。
被执行人: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
被执行人:刘建,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执行**与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天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建银行存款34024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席 涛
审判员 张恒审判员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兰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