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5401号
原告:***,居民。
被告: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26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居民。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