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牟长军与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2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1年2月3日出生,住五莲县。
被执行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27317047811,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26号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与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21民初4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8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付清25100.00元,剩余款项及利息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