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商初字第445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提交申请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尹成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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