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3675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26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170478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莲一分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中至镇中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F6U8D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莲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2、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莲一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申请人***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莲一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