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执异879号
案外人:***,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恒仁满族自治县恒仁镇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辽宁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保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