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娅豪滑雪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与沈阳娅豪滑雪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6民初466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9号。
负责人:**,系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娅豪滑雪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诉被告沈阳娅豪滑雪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