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娅豪滑雪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豪滑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豪汇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968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26号901。 被执行人:***豪滑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108-2号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8939956X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豪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8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P539K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豪滑雪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094704753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女,1979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吉林省磐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豪滑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豪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豪滑雪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保证合同纠纷(2022)辽0103执968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859836.9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查封,疫情原因无法腾房,暂不申请评估拍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