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346号
原告:日照市炬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204国道西侧(日照河山农机服务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8680083M。
法定代表人:郑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西山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3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楼**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6255Q。
法定代表人:张茂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炬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日照市炬炎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炬炎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日照市炬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