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炬炎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7346号

原告:日照市炬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204国道西侧(日照河山农机服务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8680083M。

法定代表人:郑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西山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3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楼**信用代码91371100168376255Q。

法定代表人:张茂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炬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日照市炬炎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炬炎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日照市炬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