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341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存款3714.12元;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已查封未能实际控制,拟报公安查找;
4、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6、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为勇
审判员 刘海燕
审判员 雷洪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