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华昌门窗厂、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华昌门窗厂,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枣庄路南王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JD3WB2Y。
经营者:张传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荣,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乾玲,日照东港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1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9724933R。
法定代表人:李红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伟,男,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华昌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4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华昌门窗厂货款253941.83元、违约金3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5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华昌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华昌门窗厂与被执行人日照锦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