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执恢1157-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术建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黄海路5-21。
法定代理人:王某。
被执行人:***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曹县磐石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郭某。
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66年02月0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县。
本院在执行与***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辽011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没有及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名单。而后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院(2017)辽011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崔 巍
审判员 : 喻 为
审判员 :车忠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辰昊